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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京山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被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钟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由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经荆门市公安局依法指定,由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4年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已判刑)各出资5000元,每年春节前后在京山县城钟鼓楼、交通路等地开设“摇骰子”赌场,召集卢某某、连某某、郭某某、张某乙、周某甲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安排李某甲(已判刑)和陈某乙、周某乙、段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内搞服务,负责赌场安全。赌场以“打水”的方式共计获利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钟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程某某、段某乙、胡某某、方某某、熊某某、卢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犯张某甲、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寻衅滋事罪

2015年2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同张某甲(已判刑)、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京山市实验小学巷子里吃宵夜,临桌顾客王某某朝张某甲等人看了一眼,张某甲、陈某甲、丁某某随即对王某某讲狠话,并殴打王某某,王某某的同伴吴某某上前阻拦,亦遭殴打。经鉴定,王某某、吴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钟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害人王某某的住院病历、现场照片、辨认照片、原京山县公安局“20150217寻衅滋事案”卷宗材料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张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尤然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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