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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中国共产党党员,原青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住浙江省青田县**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青田县公安局法制大队辅警被告人陈某甲对案件进行执法质量巡查时,获知鹤城派出所对季某某涉嫌地下六合彩赌博问题进行受案登记的信息,在明知季某某将要被立案侦查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电话告知季某某其受案情况及公安侦查手段,致使季某某将用于收取押注的“黑卡”手机扔到海南三亚的海中,同时建议季某某出国、外出逃避、不要使用身份证、不要开车等逃避侦查。7月16日,季某某在温州永强机场被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7月17日,季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被告人陈某甲的通风报信行为给侦查机关案件审讯、取证增加了难度,严重影响了案件办案进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青田县公安局临时聘用人员录用审批表、公安交警大队船寮中队辅警基本情况表、青田县公安局协(辅)警调动审批表、丽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考察谈话记录、丽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士官退出现役证、毕业证复印件、优秀辅警推选表、青田县公安局通讯录、青田县公安机关严守纪律底线规定责任状、保密承诺书、关于陈某甲在法制大队工作安排情况说明、关于陈某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问题的情况说明、季某某案相关材料、青田县公安局警综平台操作日志、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陈某甲归案经过情况的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季某某、杨某某、留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悔过书;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作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雷贝妮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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