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1〕19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台州湾新区(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出售自己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及配套的手机卡、U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该银行卡内流水金额621万余元(人民币,下同)。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3月3日,被害人蒋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被网络诈骗1529838.9元,其中96万余元流经该银行卡。2020年10月14日,为获取卡里被冻结的30余万元,陈某甲使用伪造的收入证明、工作证明等资料到台州市公安局集聚区分局区东派出所企图解冻,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手机1部、银行卡1张;

2银行查询凭证、交易流水、账户登录信息、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资金流向图、手机截图、电脑屏幕照片、出入境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3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扣押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

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阮璐

2021年1月29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检察电子卷宗1册,移送光盘3张;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