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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同案人陈某乙(另案处理)的指使下,在广州市越某某一德路等地的银行办理了3张银行卡,然后交由同案人陈某乙卖给他人使用,得款人民币600元。自2020年8月17日至8月30日,证人熊某某、林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的款项中的人民币36.9626万元转入被告人上述卖出的3张银行卡账户中。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手机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熊某某、林某某等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雯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盘9张;

3.缴获的手机(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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