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吊车驾驶员,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搭乘陈某乙的摩托车经过重庆市巴南区和顺园小区停车场门岗,因未起升降杆,陈某甲用拳头将门岗亭的一扇玻璃打烂,并推搡保安朱某某,又遇被害人邓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女儿路过门岗,陈某甲用脚踢了邓某某的摩托车轮胎,双方发生争吵,陈某乙在中间拦劝中,陈某甲向邓某某头面部挥打,造成邓某某右侧颧弓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门诊病历、CT检查报告单、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害人邓某某的伤情。
2.证人陈某乙、朱某某、王某某、封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打烂门岗玻璃、脚踢被害人摩托车轮胎和殴打被害人的经过。
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实其路过门岗被被告人脚踢摩托车轮胎和被其殴打的事实。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因门岗未起升降杆,打烂门岗玻璃,脚踢被害人车胎及与被害人争吵、打伤对方的事实。
5.《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6.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相互辨认出对方,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情况。
7.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实案发日案发点被告人挥打被害人的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情绪、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故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余开群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589622****
2.案卷材料及证据3册、光盘2张、CT片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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