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8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福清市**酒店KTV三楼楼道处,醉酒后因嫌服务员送水果太慢,借酒劲殴打服务员邓某某、钟某某。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从318包厢出来,参与围殴。酒店工作人员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郑某某接到报告后,从一楼赶到三楼,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林某甲、陈某乙等人又用灭火器或啤酒瓶围殴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郑某某,同在318包厢的同案人吴某甲、包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来用啤酒瓶或拳脚参与殴打郭某某,造成林某乙、郭某某的身体多处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林某乙系被人用啤酒瓶及灭火器击伤致鼻背部软组织挫伤并鼻骨粉碎性骨折、左面部及颈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甲、林某甲等人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取得谅解。
2、2017年2月,被告人陈某甲因其岳父与邻居吴某乙发生土地纠纷,指使其表弟林某丙去吴某乙家泼油漆出气。林某丙又指使陈某丙召集人员去泼油漆。2017年2月13日晚上,陈某丙纠集了徐某某、陈某丁、严某某,到福清市**镇**新村吴某乙家门口,朝吴家客厅两面玻璃和走廊地面泼了油漆。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王某某、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郭某某、郑某某、邓某某、钟某某、吴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吴某甲、包某某等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姚堂春
2020年10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家中;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3册共计4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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