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德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29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0月25日间,被告人陈某甲以自己和他人的婚外感情纠纷为由,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产,情节严重,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以曾某乙曾经指责其与曾某甲的婚外关系为由,为泄私愤,驾驶闽******轿车将曾某乙经营在德化县龙浔镇鹏湖街**号的**茶行的卷帘门、玻璃门撞坏(被损坏的卷帘门、玻璃门的市场价值人民币2354元);尔后,被告人陈某甲到德化县**镇**小区**幢**楼曾某甲家楼下,长时间辱骂、威胁甘某某(曾某甲的丈夫)、曾某丙(甘某某的母亲),造成恶劣影响。
2.2019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情绪,在德化县**镇**小区**幢**楼楼下,辱骂、威胁曾某甲及其家人,并向曾某甲家的阳台投掷小石块。
3.2019年8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到德化县**镇**小区**幢**楼楼下,辱骂、威胁曾某甲及其家人。
4.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到德化县**镇**小区门口、龙浔镇湖前**号**茶行门口、龙浔镇金锁**号门口张贴贬损曾某甲的大字报。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刘某某、曾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乙、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其倡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58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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