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桂阳县**乡**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6日至10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2日至9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桂阳县白水瑶族乡神牌村的“**土菜馆”,在土菜馆内看见妻子陈某庚与陈某辛等人在打字牌,便无端怀疑陈某庚与陈某辛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土菜馆内拿了一把切豆腐的刀将陈某庚的脸部打伤,接着又用一把水果刀将陈某辛的颈部、右手部划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陈某庚因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陈某辛因颈部及右手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2020年6月2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证明、陈某辛、陈某庚的病历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匡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尹某某、陈某戊、欧某某、陈某己、陈某壬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庚、陈某辛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正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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