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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安装工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0月22日,经依法批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和朋友方某某等人到随州市**大道**宾馆“**KTV"**包房内唱歌,中途陈某甲出包房欲上洗手间,让KTV工作人员尤某某帮忙引路并在门口等候,陈某甲从洗手间出来后在门口滑到,质问尤某某为何离开,并踢了尤某某一脚。尤某某找到KTV大堂经理刘某甲反映了此事。尔后,尤某某再次碰见陈某甲时,陈某甲又动手打了尤某某一巴掌,尤某某同事刘某乙看见后上前劝阻,在此过程中陈某甲又动手将刘某乙面部打了一拳,致尤某某、刘某乙二人受伤。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尤某某、刘某乙的伤情均属轻微伤。

2020年6月29日,尤某某、刘某乙出具谅解书,对陈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个人基本信息、被害人尤某某、刘某乙个人基本信息、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陈某乙、万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尤某某、刘某乙的陈述;4.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771号、随中法司鉴[2020]临鉴字第0772号);5.勘验笔录;6.涉案视频光盘一张;7.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事生非、逞强斗狠、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尚敏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2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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