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星都经济开发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0时许,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新村**栋一楼宵夜档喝粥的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和隔壁桌尹某某(男,47岁,河南人)、容某某(男, 27岁,湖南人)发生言语、身体冲突,但随后被旁人劝阻。后被告人陈某甲气不过,约二十分钟后手持啤酒瓶将仍坐在宵夜档的尹某某、容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尹某某、容某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陈某甲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谅解材料;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淑君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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