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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刑诉〔2019〕6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居委会**第**小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下午,邢某某(刑拘在逃)联系到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刑拘在逃)等人一起到莺歌海镇水道口饭店吃饭,通话中邢某某告诉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晚上准备去找一个鱼塘老板的麻烦。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表示同意后,两人就驾驶摩托车行驶到水道口附近的一个建筑工地拿了一根铁棍,然后将铁棍藏在水道口铁桥附近,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二人按约到水道口饭店和邢某某一起喝酒,喝酒后三人回家洗澡。当晚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和邢某某、钟某某相互电话联系约好到莺歌海水道口饭店门口汇合。之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邢某某、钟某某三人到达饭店门口,在饭店门口,邢某某又通过电话再纠集其他人员过来。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二人就驾车到莺歌海镇水道口铁桥附近拿出之前藏在铁桥附近的铁棍,等了十分钟左右,看到有三辆摩托车从新村往莺歌海镇水道口方向行驶来,于是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二人就走到**养殖场旁的路口,看到邢某某召集六、七名手里拿着石头、木棍的男子已经站在**养殖场门口了,邢某某当时穿着一件雨衣,戴着雨衣帽,其他六、七名男子都是用衣服包住头、面部,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也用自己的衣服包住头、面部。接着其中有一名年轻男子就拿石头将**养殖场大门锁头砸开,被告人陈某甲和邢某某、钟某某等一伙人就冲进**养殖场院内打砸、毁坏院内的财物,后邢某某等人逃离现场。逃离现场时,参与打砸、毁坏财物的部分年轻男子拿下包住头、面部的衣服准备开摩托车时,被告人陈某甲看到参与打砸、毁坏财物的人员中有陈某乙(待查)、陈某丙(待查)也在其中。打砸、毁坏**养殖场财物后,被告人陈某甲和邢某某、钟某某三人回到邢某某家里喝酒、聊天,至8月9日凌晨1时许,邢某某又再提议再次去对**养殖场进行打砸,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二人同意后,再次驾驶摩托车到莺歌海镇水道口饭店门口,邢某某又再打电话纠集其他人员过来。五、六分钟后有六、七名用衣服包着头、面的男子就过来,再次冲进了**养殖场院内打砸、毁坏养殖场的财物,并持械将被害人丹某某打伤,第二次打砸、毁坏财物时被告人陈某甲和钟某某站在**养殖场旁的小路口放哨,被告人陈某甲也听到养殖场内打砸、毁坏财物以及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打砸、毁坏财物五、六分钟后邢某某一伙人从**养殖场里面逃出来,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然后到莺歌海镇新村一家烧烤摊喝酒聊天。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甲一伙人任意毁坏的物品价值为4594.5元人民币。

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侦查员扣押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使用的VIVOY51tL型号手机一部,手机号为1887677****;

2.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呈请调取证据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通信用户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郭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乐价证评字[2018]第462、463号、(乐)公(司)鉴(法临)字[2018]第B-149号;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为泄私愤,伙同他人持械先后两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价值为4594.5元人民币,并随意殴打被害人致其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义超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白色VIVO牌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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