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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2********,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系南京**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街道**社区**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倪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辩护人张福林、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倪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7月20日两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2015年初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以暂缓还钱为由等,相继招揽借其高利贷而无偿还能力的袁某甲、卞某某、王某乙、刘某某、侯某某、王某丙、袁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本辖区划片放贷、讨债,先后七次安排上述人员至本区金牛湖街道等地,采用殴打方式、放鞭炮、喷字等恐吓方式,向陈某乙、陈某丙、杨某某、倪某某、王某甲等人讨要债务。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底、2015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陈某乙的高利贷,安排袁某甲等人在陈某乙位于本区**街道**社区**号的家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字样。

2. 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陈某丙的高利贷,安排王某乙在陈某丙位于本区**街道**山**号的家中院内放鞭炮、在墙上喷写“欠债还钱”等字样。

3. 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杨某某的高利贷,安排王某乙等人在杨某某位于本区**街道**社区**营**号的家墙上喷写“欠债还钱”字样。

4. 2015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倪某某的高利贷,安排王某乙等人至本区**街道**社区**号倪某某家中,殴打倪某某。

5. 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杨某某的高利贷,安排王某乙、刘某某等人驾驶车辆将杨某某带至金牛湖街道马头山,殴打杨某某。

6. 2017年7、8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王某甲的高利贷,安排卞某某、侯某某等人将王某甲带至本区金牛街道好屋源房产中介办公室,殴打王某甲。

7. 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刘某某的高利贷,安排袁某乙等人将刘某某带至金牛湖街道长山社区锅里捞饭店包间内,殴打刘某某。

此外,2013年、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为了讨要其借给周某某的高利贷,安排袁某甲、卞某某、刘某某、侯某某、王某丙至本区金牛湖街道依呀依KTV附近,殴打周某某,强行将周某某带至本区金牛湖街道好屋源房产中介办公室。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未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陈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杨某某、倪某某、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随意殴打、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根

检察官助理:朱敏

2020年8月18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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