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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4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返家途中,为发泄情绪,在经过本区市桥街沙一新村内涌边路边停车位时,用钥匙沿路划花被害人谭某某、豪某某、陈某乙、崔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小轿车合共13辆。同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本区**村**街**巷**号**楼的出租屋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钥匙一枚。

经鉴定,上述车辆被划花部位的维修价格总值人民币6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且赔偿所有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建议法庭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对其判处宣告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上述所有被害人人民币共8250元并获谅解,另赔偿未报案车主人民币共2700元。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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