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武检刑事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421194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山**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2月2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2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的儿子陈某乙与太阳山村委会代表杨某戊签订《太阳山村沾天湖垸一号渔池承包合同》,约定陈某乙承包渔池的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约定如有国家征收开发征地,陈某乙只享受未完成合同期的合同款返回、青苗补偿款。2009年,沾天湖垸启动蝗蚂溶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对该渔池进行征收,并依法补偿了人民币123940元。2014年开始,被告人陈某甲以补偿款不到位为由多次上访,后多方开展工作。2015年11月25日,常德市白鹤山乡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陈某甲反映鱼塘补偿不到位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对其信访问题进行书面答复。2017年7月13日,常德市白鹤山乡人民政府、太阳山社区与陈某甲及其儿子陈某乙、儿媳丁某某经多次协商达成共识后,陈某甲签订《关于陈某甲遗留问题处理的协议书》,同意于2017年12月31日处理好渔池事宜,政府一次性支付补偿款26万元,其本人及家属不再因该问题上访。2017年12月13日,陈某甲夫妇、陈某乙夫妇共同签订《一切补偿款分割协议》、《承诺息访息诉协议书》,约定按协议分配26万元补偿款,陈某甲承诺陈某甲对该事项的全部信访问题就此终结,如继续上访,陈某乙夫妇承担所有接访费用。
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为索取财物,再次以2017年1月5日非访时自伤留有后遗症、原村支书杨某戊在前述渔池补偿款问题上作伪证为由,要求赔偿20万元,且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多次进京赴省上访,被政府、公安部门列为维稳重点对象。当地政府先后于2019年9月9日、26日分别出具《关于陈某甲反映鱼塘补偿不到位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其信访的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又于2019年12月16日组织召开“陈某甲上访诉求专题会”,对其信访的问题一一当面答复并处理,同时,再次告知其各项事宜的合法解决途径。尔后,陈某甲仍不以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一味无理上访,趁工作人员接访、劝返之机,以拒不配合劝返工作安排的手段相要挟,多次强行索要财物共计人民币117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K965次“常德-北京”的火车票准备上访,触发系统预警后,工作人员杨某甲、刘某甲在常德市火车站找到陈某甲对其劝阻,陈某甲以要进京上访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杨某甲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才跟随返回,于当日到太阳山社区领取了“上京费”600元。
2、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陈某甲以2010年担任太阳山社区9组组长但未领取工资为由,向工作人员杨某甲索要2000元,并称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杨某甲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方跟随返回,于当日到太阳山社区领取了“工资”2000元。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扬言要进京上访,工作人员吴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在常德市火车站农贸市场找到陈某甲后对其劝返,陈某甲趁机索要财物。三人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才跟随返回,于当日领取了刘某甲个人垫付的600元。
4、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K965次“常德-北京”的火车票准备上访,触发系统预警后,工作人员杨某甲、刘某甲、张某某、邓某某等人于同年7月17日在常德市信访局找到陈某甲后对其劝返,陈某甲趁机强行索要500元钱,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才配合退票并跟随返回,后未领取到钱款。
5、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了K965次“常德-长沙”的火车票准备上访,触发系统预警后,工作人员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丙、李某某在常德市火车站找到陈某甲对其劝返,陈某甲以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才跟随返回,于同年8月23日到太阳山社区领取了“信访误工费”700元。
6、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K965次“常德-北京”的火车票准备赴京上访,接到系统预警通知后,工作人员杨某甲、刘某乙、杨某丁、李某某在常德市火车站附近找到陈某甲进行劝返,陈某甲以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强行索要财物。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于同年9月23日到太阳山社区领取“到京上访工资”700元。
7、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国庆特护期间,以要去北京上访相要挟,向白鹤镇政府索要财物,党委书记丁某某迫于维稳压力,答应以困难补助形式为其解决5000元。同年10月17日,陈某甲的建行账户收到柳叶湖财政局发放的民政救助金5000元。
8、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国庆特护期间,以不配合“离群包保”(指:以陪同旅游的方式预防上访)相要挟,找工作人员刘某丙、朱某某索要400元工钱,工作人员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才配合工作。同年10月8日,刘某丙个人垫付400元给了陈某甲。
9、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乘坐D7571次“常德-长沙”的火车来到湖南省信访办登记上访。次日,工作人员杨某乙接到上级通知后,与刘某丙等人赶往湖南省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接访,陈某甲以不服从劝返安排要赴京上访相要挟,要求为其报销车费、误工费等共500元。杨某乙迫于维稳压力,个人垫付300元给陈某甲后才将其接回常德。
10、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购买K965次“常德-北京”的火车票后电话告知工作人员杨某甲其准备赴京上访,杨某甲遂与杨某丁一同赶往常德火车站对其劝返,陈某甲以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向杨某甲索要700元。杨某甲迫于维稳压力同意后,陈某甲才配合退票返回。同年12月16日,陈某甲到太阳山社区领取“到京上访费”700元。
11、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乘坐K965次“常德-北京”的火车准备到北京上访,途中,陈某甲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吴某某来北京接访并索要财物。同年12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达国家信访局进行了登记上访,工作人员吴某某、邓某某于同日赶到北京,经电话联系在国家信访局门外接到了陈某甲。尔后,陈某甲以不服从劝返安排相要挟,向吴某某索要车费、住宿费等“到京上访费”共1000元,吴某某迫于维稳压力给了陈某甲1000元,后于同年12月24日将陈某甲从北京带回常德。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人民币11700元,并于2020年1月16日分别发还给工作人员刘某甲5000元、刘某乙5400元、吴某某1000元、杨某乙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行政部门出具的《承诺息访息诉协议书》及陈某甲上访事由处理的有关文件、陈某甲购买的部分火车票及其购退火车票查询结果、涉案现场及接访照片、领款凭证、检讨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杨某甲、刘某甲、刘某乙、杨某乙、杨某丙、文某某、杨某丁、刘某丁、唐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的书面意见;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破坏社会秩序,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雅洁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87365****、1387368****;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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