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宝某某**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自1994年至2015年间,承包了位于宝某某柳堡镇邬阳村的16亩农田。2016年11月份, 宝某某柳堡镇邬阳村新东组将该块农田承包给被害人陈某乙。2018 年至2019 年间,被告人陈某甲为要回该块农田的承包权,到陈某乙种植的该农田内实施耕田、播种的行为,经公安民警批评制止后,被告人陈某甲仍继续实施喷洒农药、强行收割小麦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农村生产秩序。经鉴定,被收割小麦价值人民币471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8 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为要回农田的承包权,在陈某乙承包的该块农田内,实施耕田的行为,经他人劝说后停止。
2.2018 年10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要回农田的承包权,在陈某乙承包的该块农田内,实施播种的行为,经他人劝说未果由他人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对陈某甲进行批评制止。
3.2018 年4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要回农田的承包权,在陈某乙承包的该块农田内,实施喷洒农药的行为,引发纠纷后陈某甲报警,公安民警出警后对陈某甲进行批评制止。
4.2019 年6 月5 日,被告人陈某甲为要回农田的承包权,在陈某乙承包的该块农田内,强行收割了4712斤的小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712元。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陈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
5.宝某某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百爽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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