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公诉刑诉〔2019〕2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甲”“ 陈某甲”),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0********,初中文化程度,粮农,四川省合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合江县**村**号,现住合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2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牟某某、陈某乙、涂某某(均已判)和周某某(女)等人到合江县**镇**路**号**烧烤店吃烧烤,在找座位的过程中,临桌的被害人刘某某招呼周某某,让其挨着他坐。牟某某认为刘某某有意调戏周某某,遂与刘某某发生口角,刘某某同桌的友人进行了调停。之后,牟某某仍不服气,电话邀约尹某某(已判),尹某某邀约了卞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和被告人陈某甲,卞某某又邀约了龚某某、周某某(均已判)。上述人员先后到来,牟某某与尹某某等人进行商量后,牟某某、陈某某、尹某某到临桌找刘某某理论,其余人站在旁边,并有人手提啤酒瓶。刘某某的一名亲友试图夺下尹某某手中的啤酒瓶制止冲突升级时,被告人陈某甲与尹某某、牟某某、陈某乙等人遂用啤酒瓶、饭碗等物品殴打刘某某以及与刘某某同桌的邓某甲、邓某乙、徐某某见状,也用啤酒瓶、塑料板凳反击。其间,被害人刘某某的其他亲友极力进行劝阻,并报警。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刘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邓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邓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2人轻伤,1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彦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
2.侦查卷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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