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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害人林某某、邱某某作为**楼**号楼业主,带头参与阻止**公司在**楼**号楼和**号楼共用通道上铺设绿化带。为了达到铺设绿化带的目的,毛某某和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安排李某某(另案处理)去恐吓林某某、邱某某。因李某某不知被害人林某某、邱某某住址,黄某某便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带李某某找到林某某、邱某某住址,同年4月14日,李某某、冯某某(另案处理)用石头砸破林某某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楼**号楼**单元的房屋玻璃;同年4月21日,李某某用胶水、铁丝将被害人邱某某位于**楼**号楼**梯**单元的住处门锁锁眼堵住。

2016年底,**公司准备在与**社区共用的通道上建设出入门,与**社区发生纠纷,为了达到建设出入门的目的,毛某某、黄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某将**社区树立在该通道旁的公益广告牌锯掉,被告人陈某甲受黄某某指使提供**楼工地的切割机、电缆等工具给李某某,之后李某某等人用切割机将**社区的公益广告牌锯掉,并踹倒支撑的水泥墩。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州市晋安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报警记录、霞浦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被告人等人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邱某某、吴某某陈述。4.证人毛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冯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破坏社会秩序,帮助他人多次恐吓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安士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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