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12月2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承办人已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提审了被告人,其对于犯罪事实如实供述。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5月3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因琐事与其父亲陈某乙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后,决定报复陈某乙。于是陈某甲用印有“菌养道”字样的饮料瓶装了三分之一瓶的汽油,带到其父母开设在本市龙圩区**镇**街**号汤圆店处要泼向陈某乙。其母亲即本案被害人吴某某见状予以阻拦,在争执过程中,陈某甲将汽油泼到了吴某某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导致吴某某脸部、手部等部位被烧伤。经鉴定,吴某某被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和照片;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覃翔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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