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27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为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1997年4月29日因犯失火罪被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连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甲以与被害人陈某乙多年前的矛盾纠纷为由,多次在**市场、被害人家门口等地,拦截、辱骂、纠缠陈某乙及其家人,并殴打陈某乙致轻伤一级,严重影响陈某乙及其家人生活,情节恶劣。具体如下:

1.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携带两包中药到陈某乙家中,让陈某乙的妻子黄某甲将中药煎好给他喝,被陈某乙拒绝后,被告人陈某甲用自行车上的安全头盔砸了陈某乙头部一下,并扬言今后还会找其一家人麻烦。

2. 201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两次在**市场黄某乙的肉摊旁拦截、纠缠陈某乙。期间一次,被告人陈某甲从肉摊上抄起切猪肉的刀向陈某乙比划、威胁,后被黄某乙将刀夺下,双方被劝离;另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刚抄起切猪肉的刀就被黄某乙制止。

3.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市场纠缠陈某乙,用自行车上的安全头盔砸陈某乙的头部,又用脚踹其眼睛,双方扭打在一起,后被周围人拉开。

4. 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市场附近的黄某丙的店门口拦截、辱骂陈某乙,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陈某甲捡起一块木板要打陈某乙,被周边群众把木板抢走。被告人陈某甲又跑到一户人家门口抬起一把铁锹要接着打陈某乙,因陈某乙的女儿陈某丙报警,被告人陈某甲先行离开。

5. 2020年1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乡**村村部旁的路上,碰见骑电动车载着孙子的陈某乙后,将其拦截下来辱骂,并捡起一根木棍要殴打陈某乙,陈某乙从电动车上下来争抢木棍,在争抢中被告人陈某甲将陈某乙推倒在路坎边,将其骑在身下,并捡起一块砖头欲砸陈某乙,被旁边的修路工人陈某丁、陈某戊、谢某某三人夺下砖块并劝开,陈某乙倒地不起。当天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到陈某乙家门口,以拦车的形式阻拦陈某乙去医院检查伤情,后陈某乙报警,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陈某甲劝离。1月17日早上,被告人陈某甲到陈某乙家门口辱骂陈某乙,并扬言不会出医药费赔偿,今后将天天找其麻烦,不让其过好年。1月1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经过陈某乙家门口时,再次因此事与陈某乙妻子黄某甲发生争吵。经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1月19日,被告人陈某甲被连城县公安局书面传唤至连城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证经过及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黄某丙、黄某乙、朱某某、陈某戊、陈某丙、黄某甲、谢某某、陈某丁、陈某戊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连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6. 连城县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拦截、辱骂、纠缠陈某乙及其家人,并致陈某乙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立雄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武平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壹册、光盘壹张;

3. 法律条文;

4. 祖训家规。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附:族训家规

陈氏祖训家规

克勤克俭,毋怠毋荒;

礼义廉耻,四维毕张;

处于家也,可表可坊;

仕于朝也,为忠为良。

注释:勤俭节约,不能养成荒废和懒惰的习惯;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够彰显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廉洁的操守和正确的荣辱观。身为平民百姓,被邻里当作模范模仿;在朝廷做官,就应当是忠臣良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