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99********,黎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村,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万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 13 日20时许,陈某乙和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在王某甲家吃饭时,因陈某丙打电话给陈某乙约架,王某甲驾驶一辆皮卡车载着陈某乙和王某乙,王某丙驾驶一辆白色小轿车(琼AY****)载着王某丁共同到了约定的地点万宁市**镇**居**队路口。到该路口后,被告人陈某甲遂伙同陈某丁(未满16周岁)、黄某某(在逃)等十余人手持砍刀、钢管对陈某乙进行殴打,并将劝架的王某乙殴打致伤。王某甲欲持手机打电话时被陈某甲手持砍刀阻拦,且将手机抢走。随后王某丙驾驶小轿车载着陈某乙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黄某某等人手持铁棍打砸车辆,致王某丙驾驶的小轿车部分毁损。
经鉴定,属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属于轻微伤。王某丙被打砸的小轿车损失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788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的家属对陈某乙、王某甲、王某丙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收据、调解谅解书、电话清单等;
2.现场勘验记录及辨认笔录等;
3.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4.证人证言:陈某丙、王某甲、王某丁、王某乙、刘某某、符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害人陈述:陈某乙、王某丙等人的陈述;
6.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财物损毁,经价格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278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伊凡
2020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肆册;
3.《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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