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2017年,睢宁县**镇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建设工作并在**小区建设了28套老年房。被告人陈某甲谎称其家人已认筹一套老年房骗取该村村民贾某某信任,后其强行占据该村一套老年房并以3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贾某某。2018年底,被告人陈某甲在得知睢宁县公安局对此立案侦查后,退还贾某某32000元。
二、寻衅滋事
1.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多次无故殴打他人:因同村村民戴某甲没有使用其联合收割机而殴打戴某甲; 因怀疑其嫂子王某某没有将父母农田量给自己而殴打王某某; 因自己不会操作煤气灶而殴打送煤气的朱某某,强行让朱某某为其购买新的煤气灶并强占其煤气罐。
2.2018年3月, 被告人陈某甲在该村村民陈某乙拆迁评估期间,以其帮助陈某乙额外索取拆迁赔偿5000元为由,强行向陈某乙索要好处费,陈某乙被迫向其支付10000元。
3.2018年下半年,睢宁县**镇**村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进行房屋拆迁,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取该村村民杨某某的赔偿金而威胁、阻挠杨某某签订拆迁赔偿协议,后该村村干部被迫从杨某某赔偿款中支付40600元给被告人陈某甲,该户才得以签订拆迁赔偿协议。
4.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为非法获取更多赔偿款,以去北京上访、威胁全村老百姓不签拆迁协议为由逼迫村集体对其房屋进行额外赔偿,后该村村干部戴某乙被迫向被告人陈某甲额外支付44000元,该村拆迁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陈某丙、谷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杨某乙等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一心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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