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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07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同案人张某甲(另案处理)在驾车过程中与被害人徐某某等人互相辱骂,为泄愤,同案人张某甲于2019年7月7日凌晨,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郑某甲、陈某乙、郑某乙、张某某、陈某丙等人(均另案处理),携带水管、西瓜刀等作案工具,驾乘摩托车窜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公园,追打正在该处的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等人,致被害人徐某某、杨某甲受伤,后逃离现场。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左颧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徐某某的左上臂上段外侧挫伤超过15cm2,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多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甲、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合伙持械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湘濒

2020年7月29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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