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郭某某怀(另案处理)之前与被害人高某某的妻子陈某乙合作教练车场发生矛盾,为报复陈某乙,郭某某怀多次纠集被告人陈某甲到本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打砸被害人高某某夫妻的财物。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郭某某怀驾驶一辆红色太子摩托车至澄海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高速桥附近陈某乙教练场的铁皮屋前,郭某某怀指使被告人陈某甲将铁皮屋上的视频监控线扯断,后驾车离开现场。
2、2020年7月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郭某某怀携带两罐黑色自喷漆和一把铁锤,驾驶摩托车至本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高厝祠堂前,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祠堂前的一辆粤D7***学号牌教练小轿车。被告人陈某甲及郭某某怀持黑色自喷漆将教练车前后车牌和前挡风玻璃喷上黑漆,后驾车离开现场。
3、2020年7月7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郭某某怀携带铁锤驾驶摩托车至本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高厝祠堂前,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祠堂前的一辆粤D7***学号牌教练小轿车。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铁锤打砸教练车前挡风玻璃,郭某某怀持械将车辆车身划花,致车辆受损(受损价值为人民币5363.00元),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
4、2020年7月31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与郭某某怀携带铁锤驾驶摩托车至本区澄华街道下窖居委高厝祠堂前,发现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祠堂前的一辆大众牌车牌号为粤D5W****小型轿车。被告人陈某甲手持铁锤打砸小轿车前挡风玻璃,郭某某怀持械将两个后视镜砸坏,致车辆受损(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650.00元),后两人驾车离开现场。
经澄海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受损粤D7***学小型轿车,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澄海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伍仟叁佰陆拾叁元整(5363.00元);受损的大众牌FV7150FCBBG(车牌号为粤D5W****)小型轿车在价格鉴定基准日澄海市场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元整(3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现场视频监控截图;
6、鉴定意见;
7、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健
检察官助理:蔡洁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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