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区**排**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2月21日被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其祖父陈某乙居住于本村中街路北房屋,该房屋登记于陈某乙名下。2019年9月24日,经天津市蓟州区**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协议,约定该房屋确权在陈某甲名下,未经陈某乙同意或授权,陈某甲不得买卖,陈某甲负责赡养陈某乙。后被告人陈某甲欲出售房屋,遭到陈某乙拒绝,遂于2019年11月28日下午到该村大队部,要求村干部通过村内广播售卖房屋信息,又遭到村干部拒绝,其随即用水杯砸向大队部的康佳牌电视机,致使电视屏幕左下角破裂。经鉴定,该电视机损坏价值人民币150元。
2020年2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到本村防范新冠肺炎疫情卡口,拒不听从防疫人员的劝阻,外出不戴口罩,并辱骂、推搡防疫人员,强行将写有防疫标语的横幅扯断。
被告人陈某甲无端怀疑其大姑陈某丙拿走其家电卡,且占有陈某乙的粮食补贴款,遂于2020年4月22日10时许到蓟州区**镇**村的陈某丙家索要电卡和粮食补贴款,陈某丙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未持有其家电卡,且未占有粮食补贴款,被告人陈某甲威胁陈某丙及其家人,后陈某丙离开,被告人陈某甲报警。在民警出警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用砖头砸陈某丙家大门,后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另查,被告人陈某甲经常到陈某丙家,辱骂、威胁陈某丙及其家人,严重影响陈某丙家正常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陈某乙、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丙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任意损坏公私财物,并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颖
检察官助理:贾吉龙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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