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二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6********,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排**号,现住天津市东某某**街**园**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误认为家中停电及电梯卡无法使用系因其未按期交物业费所致,进而对小区物业产生不满,为泄私愤,被告人陈某甲使用家中的擀面棍无故将其居住的本市东某某万新街秋丽家园36号楼一楼及六楼电梯外呼板、六楼消防栓玻璃门损坏,并致电梯外呼板线路短路引发电梯主板通讯故障,外呼功能损坏。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受损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6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陈某甲被传唤到案。本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被告人陈某甲已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
5、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任意损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波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随案移送擀面棍一根(暂存于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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