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8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内,无故持镰刀追逐、恐吓被害人王某某(男,47岁,河南省人),并用镰刀对王某某的水果摊进行砍砸。

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内,无故对被害人秦某某(男,51岁,河南省人)追逐、殴打,并将秦某某所骑电动车损坏。经鉴定,该辆电动车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56元。

2019年8月12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内,无故对被害人于某某(女,52岁,内蒙古人)进行辱骂,并持镰刀劈砍于某某家的院门。经鉴定,该院门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430元。

2019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依法传唤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镇派出所。经鉴定,陈某甲患有复发性狂躁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镰刀一把;2.书证:现场照片、电动车照片、电动车维修发票及维修单、病历、110接处警记录、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闫某某、耿某某、韩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结论书、北京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总队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9.其他证据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尿检工作说明、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破坏社会秩序,追逐、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2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

3.随案移送涉案赃证物(详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