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未检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07200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幢**房,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梯**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零时多,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周某甲、蔡某某、陈某丙(均另案处理)、洪某甲、许某某、庄某某、林某甲等10多人(均在逃)因许某某等人摩托车被他人砸坏,为了报复。于当天凌晨1时多,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陈某乙、周某甲、蔡某某、陈某丙、洪某甲、许某某、庄某某、林某甲等十多人驾乘摩托车,持砍刀、棒球棍、伸缩棍等凶器,在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追逐、拦截驾驶摩托车经过该处的被害人魏某某等人,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周某甲、陈某乙、蔡某某、陈某丙、洪某甲、许某某、庄某某、林某甲等十多人截停被害人魏某某后,分别持砍刀、棒球棍、伸缩棍、U型锁及用拳脚无故殴打被害人魏某某,并砸坏魏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无法估价)。经法医鉴定,魏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
案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魏某某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立案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广东省潮州卫生学校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协议和谅解书及收条、相关辨认材料;
2、被害人魏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某、徐某某、林某乙、马某某、侯某某、陈某丁、周某乙、陈某戊、林某乙的证言;
4、同案人周某甲、蔡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的供述;
5、被告人陈某甲供述;
6、鉴定结论;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为发涉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持凶器随意无故殴打未成年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龙
检察官助理 洪婷婷
2020年6月10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2册、补充材料19页、光盘1块;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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