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刑检刑诉〔2019〕27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镇**村。因寻衅滋事罪,2008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3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4月4日由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0年,洮北区**镇**村与邻村的**乡**村存在纠纷的土地被**镇**村村民要回,当年秋天**镇**村村民被告人陈某甲在征得该村社主任顾某甲同意下于次年进行耕种且保证每年向村社缴纳一定费用,事后陈某甲一直在耕种并未缴纳任何费用,直至1997年村里根据国家要求,要求村集体土地二轮重新划拨承包及缴纳相应费用,陈某甲拒绝村委会对该土地进行划拨测量发包继续强行占用;2003年11月,在强占村耕地至2003年仍拒绝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村向法院起诉陈某甲拖欠土地承包费用,法院判决陈某甲败诉,2004年3月8日对法院送达的判决书拒签且予以撕毁,拒绝向村上缴纳1997至2003年的承包费用。2003年后至今,被告人陈某甲仍非法强行耕种该村集体土地(水田59.65亩、旱田9.28亩)非法盈利30余万元。
1997年3月份左右,**村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村集体土地二轮重新划拨承包,时任**村**社社主任顾某甲是分地小组成员,顾某甲与时任**村村长汤某某在分地小组负责量长度,被告人陈某甲与时任**村村支书李某甲负责量宽度,陈某甲因不满其分配土地规格便谩骂、殴打顾某甲,因当时张某某、富某某拉架没有伤及到顾某甲,但因此事分地工作被迫延期,事后再次分配时,陈某甲参与丈量和分配土地,并按照自己意愿再次丈量分配。
2003年,**镇**村村委会代表刘某甲起诉被告人陈某甲应向村内缴纳1997至2003年的承包费用,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甲败诉,应缴纳欠款,但事后陈某甲仍强行耕种该村集体土地(水田59.65亩、早田9.28亩)至今非法盈利30余万元。2004年03月08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工作人员向陈某甲送达判决书后被陈某甲当场撕毁,拒绝执行法院判决。
2010年,因被告人陈某甲将与村民刘某乙、顾某乙、尹某某三家置换的村南侧土地,事后陈某甲私下认为置换后的土地面积较自己之前的土地面积减小了,遂将附近的村民出行公共道路挖沟并用铁栅铁丝网进行强行封堵,导致村民出行十分不便,附近十余户村民到村委会讨说法,后村委会书记刘某丙及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制止并与村民将栅栏拆除将道路畅通。陈某甲与父亲对村干部和村民进行谩骂。次日,陈某甲将拆卸的铁栅栏、铁丝网用四轮车装上并拉上自己年迈的父亲到洮北区信访局无端上访,又让其父以喝农药方式威逼政府人员肆意滋事。
2010年左右,**村在陈某乙家安装大喇叭以便在村内进行广播宣传,被告人陈某甲以其妻子有心脏病为由,前往陈某乙家将大喇叭电源线公然拽断,后村内无法进行正常的广播宣传才被迫将喇叭安装在广播效果较差的村子西侧。
2011年5月份,**村内进行换届选举,殷某某是村内选举委员会成员负责登记人口、发放选票,殷某某和两个镇政府干部一起发放选票到**村**社时,被告人陈某甲在路上拦截、辱骂殷某某,不让殷某某入户发放选票且欲殴打殷某某,随同殷某某的两名镇政府干部被吓跑,陈某甲亲属到场后将陈某甲带走,陈某甲未能伤及殷某某。**村每届选举时陈某甲都在村内或村委会滋事干扰影响选举。
2015年夏季,**村**社村民们自发组织村内广场舞团跳舞,跳舞地点在被告人陈某甲家东南角,陈某甲便在自家门外使用卸下排气筒的拖拉机发动后轰油门故意制造噪音,还使用大分贝音响播放将村民驱散并且辱骂村民,致使广场舞团队被解散,影响村内百姓正常文化娱乐生活。
2016年**村村委会决定收回被陈某甲强占的土地并重新转包,陈某甲拿出2003年与时任村书记刘某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收款收据,合同复印件内容为陈某甲自2003年开始包村内该片土地30年,直至2033年为止,承包费30000元。但该合同真伪性无法鉴别,村委会干部和派出所民警到大连调查时任村长刘某甲,刘某甲称并未与陈某甲签订任何土地协议,称合同是陈某甲伪造的。2016年6月,**村村书记李某乙再次起诉陈某甲缴纳拖欠村内集体土地承包款,并收回土地。按照洮北区法院指定委托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申请鉴定陈某甲手中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收据的真伪性。吉林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联系陈某甲后遭到陈某甲侮辱谩骂,致使鉴定中心无法开展鉴定工作,事后2017年03月06日吉林司法鉴定中心向**村村委会发出退鉴函退鉴,致使至今无法确定合同及收据真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强拿硬要公共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多次起哄闹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鹏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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