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2月7日被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1日2时多,被害人李某某、陈某乙驾乘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路口时,见杨某甲与“老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驾乘一辆摩托车路过该处,遂驾车持砖头追打杨某甲和“老某某”。杨某甲与“老某某”被追打后驾车返回原路持砖头追打李某某雄、陈某乙。随后,杨某甲、“老某某”为报复李某某、陈某乙,杨某甲通过微信语音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去寻找李某某、陈某乙。陈某甲遂纠集郭某甲、郭某乙与杨某乙、“虎某某”、“江某某”、“坤某某”、“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10多人乘驾摩托车持木棒、砖头等工具来到**村兜转寻找李某某、陈某乙。当天3时多,杨某甲等人在该村一灰埕看到被害人游某某与李某某、陈某乙在该处闲谈,便持木棒、砖头等工具驾车冲上前追赶李某某等人,准备殴打李某某等人,李某某等人见状弃车逃跑,杨某甲、郭某甲、郭某乙等10多人见打人未果便持木棒、砖头砸打李某某等人留在现场的二辆摩托车后逃离现场。经揭阳市价格鉴定认定管理局价格认定:被损坏二轮摩托车的前大板等共十一项物品,损坏价格合计为人民币656元。2019年10月8日19时许,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乙、游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人杨某甲、郭某乙、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价格鉴定认证管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照明
(院印)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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