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8〕13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6月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黄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三人(均另案处理)在珠海市香洲区888街的一间沙县小吃店吃宵夜时,因琐事与同在该店内吃宵夜的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和吴某某发生争吵。之后,黄某甲、林某某、陈某丙分别打电话叫来符某某、郑某某(均另案起诉),符某某、郑某某又叫来了黄某甲、周某某、伍某某(均另案起诉)和被告人陈某甲一同前往现场。被告人陈某甲和符某某、郑某某、黄某甲、伍某某、周某某等人赶到888街沙县小吃店,看到黄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与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等人争吵推拉,便一起上前用拳脚殴打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等人,致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被害人杨某某所受损伤为未达轻微伤。
2018年6月2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沈某某、黄某乙、杨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某、黄某甲等的证言;4.抓获经过等书证;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8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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