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村***四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9年10月9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5日2时许,被害人谢某甲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载其表弟谢某乙途经揭阳市空港经济区**居委会竞**路口时,超越被告人陈某甲及吴某某(已被判刑)、洪某某、“二妹”(后二人基本情况不详,在逃)驾驶的两辆二轮摩托车,待谢某甲载谢某乙来到其位于揭阳市空港区**村老市场的家门口时,被陈某甲、吴某某、洪某某、“二妹”追上,吴某某下车责问谢某甲、谢某乙,陈某甲用手拍打谢某乙的头部,谢某甲、谢某乙向对方表示歉意,但陈某甲继续拨打电话叫人,谢某甲也打电话给其同事李某某,后陈某甲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去载其朋友过来帮忙打架。当李某某和陈某甲、吴某某一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吴某某等五、六名男子持“伸缩棍”、“扫把”等器械对谢某甲、谢某乙、李某某进行殴打,谢某甲的母亲谢某丙在劝阻过程中也被打伤。陈某甲载其朋友返回现场时,见吴某某不在现场便离开。经法医鉴定,伤者谢某甲身体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伤者谢某丙、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2019年10月9日,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白色VIVO手机一部;2.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谢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甲、谢某丙、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甲和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