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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骗取贷款案)(公开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1号

被告单位:淮南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综合发展实验区**镇**村部。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62********,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综合发展实验区**镇**区**路南段。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66********,汉族,高中文化,淮南市**有限公司**,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凤台县**社区**家属楼。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贷款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毛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分别于2019年2月19日、2019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2019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陈某甲系淮南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公司)的股东。2015年初,陈某甲指使他人伪造相关购销协议、销售台账、员工工资表等材料,先后利用刘某某、王某某等九户办理的家庭农场以购买饲料、肥料等用途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办理家庭农场贷款,淮南**公司、苏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期限一年,共计贷款400万元,其中的370万元被淮南**公司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截止2018年9月30日,尚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本金3460421.07元未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凤台县支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南**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贷款合同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岳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大公会计事务所专项审计鉴证报告。

(二)寻衅滋事罪

1、2010年年底,被告人陈某甲伙同其儿子陈某乙、陈某丙带数十人手持棍棒、刀具,在**村村内追逐殴打熊某甲、熊某乙,后陈某甲用砖块将熊某甲面部砸伤,致其鼻骨骨折、左侧颧骨骨折。

2、2015年8月18日,**村村民万某某因为家中土地被淮南**公司圈上围栏,前往淮南**公司门口讨要说法,在公司门口被被告人陈某甲指使其子陈某乙进行殴打。

3、2017年5月18日,在**村环村路上,许某某在淮南**公司旁边的村路上遇到陈某甲,在路边向被告人陈某甲提及工资和青苗费的事情,陈某甲随后对其辱骂殴打,被人拉开,后其子陈某乙继续对许某某进行殴打。

4、2018年1月12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村环村路上,遇到向其索要青苗费的陈某丁,陈某甲以陈某丁割淮南**公司园区冬青树树皮为由对陈某丁进行随意殴打。

5、2018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对进入淮南**公司园区准备抄近路进入自家地里的吕某某,诬陷其偷盗园区物品,发生口角后使用竹竿将吕某某的大腿打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毛集公安分局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戊、陈某己等证言;

3.被害人熊某甲、吕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淮南市**有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陈某甲系直接责任人员,二被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家族势力横行乡里,持凶器追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且系恶势力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7月12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拾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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