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25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苏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与被害人王某甲有纠纷,2016年5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建立的“翡翠娱乐城”微信群里发信息,要求群内成员多叫人集中去深圳市宝安区**区“**餐厅”占桌滋事。当日19时许,陈某丙、陈某丁、杜某某、谢某某、张某甲、陈某戊、裴某某、何某某、王某乙、黄某甲(同案犯,均已判决)等共计二十余人,先后来到餐厅,陈某丙安排好人手后先行离开,其余人每两、三个人占一桌点菜,其中黄某甲还要求点龙虾,并要了一条芙蓉王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0元)。陈某丁等人共占八张台位,其中七桌点了菜,挤占了该餐厅的正常营业空间,扰乱了正常经营,并在吃完饭后不买单,仅在菜单上写上“舒骨”二字后离开。次日,陈某甲为参与滋事人员每人发放200元报酬。经统计,餐厅损失共计人民币2820元。事发后,该餐厅生意一落千丈,难以继续经营,于2016年8月被迫转让。
2019年10月9日,陈某甲家人联系公安机关称陈某甲在家中准备投案,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赶到广东省普宁市军埠镇大长陇村将陈某甲抓获归案。
另查,2013年上半年,被害人欧阳某某、石某某、邓某某承接了**公司在宝安区**的土石方填埋务。王某乙、张某乙(均已判决)、陈某甲为抢夺该业务,带领了四、五十名男子在邓某某等人工地外拦截其泥头车,邓某某前来协商,陈某甲添亮出车尾箱的三支雷明登枪威胁邓某某,邓某某等人被迫退让,将该业务让给了王某乙等人。后王某乙分了200张泥头车倒土票给邓某某,致使欧阳某某、石某某、邓某某遭受经济损失数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提取记录及清单、到案经过、陈某甲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数份;2.证人陈某丙、陈某丁、杜某某、张某甲、裴某某、谢某某、何某某、陈某戊、黄某甲、王某乙、尤某某、杨某甲、林某甲、彭某某、林某乙、易某某、谭某某、杨某乙存、陈某己、薛某某、、唐某某、周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张某乙、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甲、邓某某、欧阳某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三份;6.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强拿硬要,情节严重;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土石方填埋工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证人名单目录一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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