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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诉刑诉〔2019〕5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8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街**号**单元**楼**,现住浙江省浦江县**街道**路**号**单元**室。1991年7月2日因扰乱社会治安被劳动教养二年;1995年10月因抢劫被劳动教养一年;1997年6月27日因犯强奸罪被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0年3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1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1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9年8月1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9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浦阳街道明珠KTV806包厢内,以被害人刘某甲付钱不及时为由,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2、2019年5、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浦阳街道明珠KTV办公室门口,因不满店内员工不到其老婆处化妆的事情,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3、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国际KTV688包厢内,因被害人刘某甲不准其在国际内打牌的事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4、2019年7月的一天晚上十点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国际KTV688包厢内,因其老婆在国际KTV化妆赚钱不遂的事情,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刘某甲。

5、2019年8月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浦阳街道国际KTV688包厢内,以被害人吕某某未到其老婆处化妆为由,采用打耳光和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吕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甲又以被害人杨某某对其表示不屑为由,采用打耳光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

6、2019年8月8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浦江县浦阳街道国际KTV617包厢内,以被害人杨某某昨晚对其表示不屑为由,以打耳光的方式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被害人杨某某下巴处2CM左右血痕后果。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下半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林某某、郑某某、何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兰溪市**镇**村**坞**号林某某家中开设赌场,组织刘某乙、胡某某、陈某乙、黄某甲、柳某某、施某某等人,以玩的“梭哈”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共抽头获利10万余元。

2019年8月12日, 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合同照片、转账记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乙、魏某某、赵某某、陈某丙、白某某、何某甲、郑某某、刘某乙、胡某某、陈某乙、何某乙、柳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刘某甲、吕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另案处理同案犯林某某、郑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一人犯数罪,故还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和证据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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