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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宋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乡**路**巷**号,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7年5月18日被襄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5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5月12日被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6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以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部分

2019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宋某甲、王某甲与其他十余人到临汾市公安局门口非法聚集闹访,陈某甲身穿状衣,王某甲手持其儿子遗像及写有“**公安曹某某 黑恶势力保护伞”字样白纸,宋某甲举其父亲遗像,并高声喊冤,起哄闹事持续约一个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宋某甲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门口提议用红色油笔在脸上写字,以引起领导重视,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同去中南海上访,宋某甲让一河北人在其脸颊及下巴写上“红旗在滴血”字样,在陈某甲和王某甲脸上各写上“冤”字,三人随后乘公交车到中南海周边**胡同站台下车,准备去中南海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街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获。

2017年6月10日至2019年3月5日,被告人宋某甲通过其新浪微博,昵称“Foreve**”(ID3912******),编造、散布其父亲宋某乙死亡事件中的虚假信息406条,被转发12078次,评论2809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在宋某甲发布的120条微博中,还将**县县委、公安局等多个单位领导人姓名、职务、电话号码散布网络,煽动全国老兵声援,被转发7441次,评论1662次,造成相关人员经常被他人骚扰,严重影响其工作和生活。

另查明:因非法上访,被告人陈某甲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4月22日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襄汾县公安局***派出所训诫3次;被告人宋某甲2019年4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街派出所训诫1次;被告人王某甲从2009年6月5日至2017年6月16日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训诫2次、被襄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甲、宋某丙于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进京非访,在公安部信访接待室外,李某甲用自己的手机给其三人录制视频,视频中陈某甲称“要让**公安局一起陪葬”等言论攻击公安机关,李某甲将视频传给宋某丙,后被他人上传微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在山西省省委门口静坐、闹访,扰乱公共秩序。

妨害公务部分

2017年5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陈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共六人到襄汾县**镇派出所索要韩某某殴打其子陈某丙一案的伤情鉴定书和处罚决定书,民警给其答复后,仍不听劝阻,在派出所办公区域大声吵闹,被公安民警制止时,陈某甲等人使用暴力,对民警口咬、手抓、脚踢,致四名民警受轻微伤,严重影响了该派出所正常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状衣、状纸;2、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接访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丁、陈某乙、李某戊、王某乙、邓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宋某丁、李某丙、宋某戊等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陈某甲、宋某甲、王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襄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4份;7、现场勘查记录和辨认笔录共12份;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宋某甲、王某甲多次非法上访,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被告人宋某甲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三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追究陈某甲刑事责任,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宋某甲、王某甲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数罪并罚,其犯罪时年满65周岁,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松涛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尧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宋某甲、王某甲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8张。

3.涉案物证状衣、状纸随案移交。

4.证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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