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老肥”,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4********,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户籍地武某某**镇**村民委**队**号,捕前住武某某**镇**路**号“**休闲中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武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武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吴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武某某**镇**路**号共同经营“**休闲中心”,容留卖淫女子进行卖淫活动,从中收取卖淫女子每卖淫一次50元不等的“场地费”。2019年11月13日晚,武某某公安局当场在该“**休闲中心”内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张某连与陈某丙、卢某某与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威墩
2020年2月25日
附:
1、本案刑事卷宗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2、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武某某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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