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98********,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住泸西县**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晚上,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在其位于泸西县**镇**村家中家中准备好吸食毒品的工具等廖某某购买毒品来吸食,过程中被泸西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在陈某甲家堂屋茶几上查获吸食毒品的锡箔纸及吸管。
另查明: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三次容留廖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颗;2020年1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廖某某、彭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9颗;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其家中容留廖某某、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6颗及海洛因零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廖某某、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越超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陈某甲现羁押于泸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1册;
3.涉案物品吸毒工具12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