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猪仔),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居**号。2019年12月1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林某(均已另案处理)在其位于饶平县黄冈镇东寮中大路东**号的出租屋吸食冰毒,具体如下:
1.20l9年8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
2.20l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 ‘
3.2019年8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
4.2019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林某在其出租屋吸食冰毒。
2019年11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冰壶、锡纸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罗某、林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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