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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虾俤”),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70********,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6年8月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2月7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被责令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先后三次在其位于罗源县**镇**村**号的家中卧室内,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一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从福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带回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罗公(白塔)现检字[2020]第59号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指认笔录;证人陈某乙的辨认、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两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吸毒劣迹,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冰慧

检察官助理:赵燕玲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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