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2********,汉族,大专文化,**水吧代理店长,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居委会**路**号**公寓**房。因容留他人吸毒嫌疑,于2019年11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19年12月1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海口市龙华区**路**酒店登记开了312房并支付房费。之后陈某甲的朋友莫某某、郭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等人先后到该房间,陈某甲容留以上人员在房间内吸食莫某某、陈某乙提供的毒品冰毒、K粉。同日20时30分许,海口市公安局蓝天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赶到现场,在**酒店312房将吸毒人员陈某甲、莫某某、陈某乙、王某某、郭某某、韦某某及陈某丙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开房记录、人口信息查询表、证明、吸毒成瘾决定书及社区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韦某某、陈某丙、郭某某、王某某、陈某乙及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8********;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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