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4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于2015年7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又因吸毒于2016年6月2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吸毒于2017年4月23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还因吸毒于2020年3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9月21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灌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灌云县**镇**村**组**号家中,多次容留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 年6 月21 日,在灌云县**镇**村**组家中一楼西边卧室,容留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陈某甲一同参与吸食;
2、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 年6 月25 日前后的一天,在灌云县**镇**村**组家中一楼西边卧室,再次容留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陈某甲一同参与吸食;
3、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 年6 月28 日前后的一天,在灌云县**镇**村**组家中一楼西边卧室,容留茆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被告人陈某甲一同参与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茆某某、陈某乙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其春
2020年9月2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联系电话:1735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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