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住泗洪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泗洪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了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该局于同年4月3日复报本院;因疫情原因,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泗洪县**镇陈某乙家门前、陈某甲大爷家门前,在其驾驶的一辆车牌照尾数为“***”的白色普桑轿车内容留陈明吸食毒品冰毒两次 。
2016年初的一天夜间,被告人陈某甲在泗洪县**镇**村朱某某家屋后,在其驾驶的车牌照为“苏NJ****”的红色大众轿车内容留陈某乙、朱某某、韩某某吸食毒品冰毒一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朱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史少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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