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院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二楼套间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伍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二楼套间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伍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和麻古。
3、2020年6月10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新化县**附近的**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陈某丙、伍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和麻古。
4、2020年6月11日凌晨2点多钟,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二楼套间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麻古。
5、2020年6月11日上午9点多钟,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住处二楼套间卧室内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曾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麻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被羁押前联系方式:18152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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