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11月12日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张某某在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并参与共同吸食。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张某某、陈某丁(另案处理)在广西合浦县**乡**村**号其住处吸食毒品冰毒。之后被广西合浦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缴获自制吸毒工具“冰壶”2个;吸食后剩余的毒品冰毒0.63克,经送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称量提取笔录、指认照片、扣押清单等;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陈某乙、王某某、陈某丙、张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理化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合浦县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证书等;
6、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7、二维码付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有前科。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怡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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