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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牛儿”),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3********,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5日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自贡市大安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家中,使用自制的吸毒工具,采用烫吸的方式,容留刘某某、胡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了价值500元的毒品冰毒(一小袋)和麻古(3颗)。到案后,民警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吸食毒品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民警依法提取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的毛发送检,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甲、陈某乙、胡某某的毛发检材中检查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信息③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④行政处罚决定书⑤说明、情况说明⑥到案情况说明等;

二、证人刘某某、胡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三、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五、检测样本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明独林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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