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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小区**号楼**室。因吸毒于2012年8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4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分别于2012年9月1日、2019年5月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罗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2019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卧室内与陈某乙一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甲基苯丙胺(冰毒)先后共计三次。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6日被民警传唤至罗源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劣迹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辨认笔录:陈某甲、陈某乙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二年内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有吸毒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晓

检察官助理:王 微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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