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福州市长乐区,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村**号。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同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乙、李某某商定去购买毒品甲基苯内胺(冰毒)吸食,陈某乙经电话联系叶某某得知福建省罗源县能买到毒品,遂约定几人共同去罗源购买毒品并一起吸食。当晚,陈某甲驾驶一辆闽A******黑色小轿车,载陈某乙、李某某从福州市长乐区漳港镇出发至福州仓山区黄山新城小区,接了叶某某、周某甲上车,又开车至福建省罗源县碧里乡接了周某乙上车,周某乙指引陈某甲将车开至罗源县城的一个小区门口,途中陈某乙通过叶某某将人民币800元毒资微信转给周某乙,周某乙下车进入小区购得毒品甲基苯内胺返回车上后,陈某甲将车开到路边停下,陈某乙取出事先准备好的冰壶,随车六人一起在车内轮流吸食该毒品。
2020年6月18日晚,被告人陈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 证人陈某乙、李某某、叶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陈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甲、林达的供述;
4. 鉴定意见:现场检测(尿检)报告书、司法鉴定(发检)意见书;
5.辨认、指认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乙、李某某、叶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微信转帐记录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以后,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心华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收讫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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