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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职业打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起,被告人陈某甲在汕头市潮南区**镇**酒店登记入住****房,并于2020年1月10日19时、1月20日凌晨1时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郑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同)二次,于2020年1月13日11时容留吸毒人员郑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于2020年1月13日23时容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次。至2020年1月14日12时,被告人陈某甲更换房间至****号房入住时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尿检报告、案发现场拍照、监控视频及其他证实材料等;

(2)证人郑某某、陈某乙、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相关相片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于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林洪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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