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黑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社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陈某甲在位于玉林市**街道**社区**号的家中,容留梁某甲、苏某某、李某某、辛某某、梁某乙等人吸食冰毒。次日12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甲家抓获陈某甲、李某某、苏某某、梁某乙、辛某某,并当场缴获冰毒可疑物3小包(净重0.51克)及一个吸食冰毒所用的“冰壶”(由矿泉水瓶和吸管自制而成)。随后,民警又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医院”门口处将梁某甲抓获。经检测,被告人陈某甲和梁某甲、李某某、苏某某、辛某某、梁某乙的尿检结果均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经鉴定,从缴获的冰毒可疑物和吸毒工具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甘益存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