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在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三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具体如下:
1.2019年9月8日19时,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乙吃过晚饭后在陈某甲车内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2.2019年9月21日23时,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乙在陈某甲车内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3.2019年10月初的一天晚上22时,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萧某某、陈某乙在陈某甲车内吸食毒品"K粉"和开心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2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展宏
2020年2月26日
附:
1.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证据清单》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八份;
3.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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